申请人:旭硝子欧洲玻璃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2841号“FeelInG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8728号“Feiling”商标、第11129153号“Feelit”商标、第15490300号“第七感觉 7 TH FEE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1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窗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 、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