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2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2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及所处消费市场及消费群体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