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ALTEK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497号“VAL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02253号“VAL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无效宣告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对引证商标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喷射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燃机用燃料转换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