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59075号“咪咕运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咪咕运动 33159075

阅读:104139 2020-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9075号“咪咕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4535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企业,其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9075号“咪咕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4535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企业,其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咪咕”系列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2、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件“咪咕**”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咪咕”商标达成并存,应保持审理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2、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3159075号“咪咕运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咪咕运动 331590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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