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27939号“亚洲国际自贸区创新博览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亚洲国际自贸区创新博览会及图 36127939

阅读:158550 2020-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博大展(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7939号“亚洲国际自贸区创新博览会 ASIA INTERNATIONAL FTZ INNOVATION 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目的是让中国的商品和服务更好的走出国门,…

  申请人:中博大展(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7939号“亚洲国际自贸区创新博览会 ASIA INTERNATIONAL FTZ INNOVATION 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目的是让中国的商品和服务更好的走出国门,让亚洲工商界通过这个平台更紧密的进行沟通与合作。申请商标并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产生实质联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的网站截图、微信官方账户截图、主体认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亚洲国际自贸区创新博览会” ,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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