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4020号“AIDEB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IDEBAO 6954020

阅读:27220 2020-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世店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得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太合麦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姜效芳 申请人因第6954020号“AIDEB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5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百世店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得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太合麦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姜效芳

  

  申请人因第6954020号“AIDEB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5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受让取得,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仍属于原撤销被申请人所有,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由申请人协同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及原撤销被申请人一直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大力使用及宣传工作,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联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商标注册证;2、房租租赁合同;3、商标购销合同;4、官方网站及新闻发布信息;5、商品宣传页和招聘宣传页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得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文秘;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2019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百世店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名下。

  2、经查,申请人证据1提及的第4125429号“爱得宝及图”商标系由案外人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14日转让至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得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百世店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5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商标,或显示商标为“爱得宝及图”,而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954020号“AIDEB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IDEBAO 69540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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