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奎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701号“EQUI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1976号“STATOIL及图”商标、第20261838号图形商标、第16180056号“VCG及图”商标、第9442549号图形商标、第18962758号“济群医药GRITPHARM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