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小鲨鱼国际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0145号“Little shark gee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201308号、第6242308号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