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63527号“STAR.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ELE 33163527

阅读:101057 2020-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3527号“STAR.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TAR.ELE”(星选外卖)是饿了么旗下子品牌,通常以“饿了么STAR.ELE”形式投入实际使用,与“饿了么”…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3527号“STAR.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TAR.ELE”(星选外卖)是饿了么旗下子品牌,通常以“饿了么STAR.ELE”形式投入实际使用,与“饿了么”品牌建立唯一指向关系,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7605号“star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构成要素、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社会责任报告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证据、中国在线外卖行业研究报告证据、申请人“STAR.ELE”(星选外卖)的宣传使用证据、搜索“STAR.ELE”(星选外卖)结果证据;“CLE”百科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交友服务、法律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交友服务、仲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TAR.EL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starcle”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3163527号“STAR.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ELE 33163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2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