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75916号“九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力 32075916

阅读:100633 2020-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5916号“九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2798号“九力”商标、第9689723号“九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2、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5916号“九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2798号“九力”商标、第9689723号“九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商品上的复审,则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2228号“九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局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第5类0505群组上的“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驳回决定中对该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2075916号“九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力 320759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2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