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732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773281

阅读:171792 2020-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3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6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96948号“好利来HOLILAND H”…

  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3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6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96948号“好利来HOLILAND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定使用商品、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钢管;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锭;金属建筑物;铁路金属材料;电缆桥架;小五金器具;(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锭;金属建筑物;铁路金属材料;电缆桥架;小五金器具;(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钢管;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47732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7732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1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