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60410号“MIND K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D KID 32660410

阅读:102940 2020-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顶梁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60410号“MIND K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0441号“MIND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

  申请人:北京顶梁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60410号“MIND K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0441号“MIND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24905号“KID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5月4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6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2660410号“MIND K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D KID 326604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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