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160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416012

阅读:91850 2020-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LB KLOEPP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4831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SLB KLOEPP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4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14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9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8月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4月13日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8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2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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