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85004号“毕加索艺术殿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加索艺术殿堂 30585004

阅读:89285 2020-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5004号“毕加索艺术殿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225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

  申请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5004号“毕加索艺术殿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225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31597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含义上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他人名下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月28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47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整体认读、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纸餐巾;卡纸板制品;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墨水;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材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0585004号“毕加索艺术殿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加索艺术殿堂 305850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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