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50783号“元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洲 34950783

阅读:113799 2020-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元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0783号“元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716号“元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6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净…

  申请人:山东元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0783号“元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716号“元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6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净化有害材料”服务上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陶瓷烧制;牲畜屠宰;水净化;艺术品装框;雕刻;牙科技师(工匠);发电机出租;药材加工;燃料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4950783号“元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洲 349507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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