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07410号“威尔迪威WELD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尔迪威WELDV及图 33307410

阅读:91364 2020-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07410号“威尔迪威WELD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645号商标、第6924451号商标、第8194956号商标、第5576…

  申请人:江苏威尔迪威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07410号“威尔迪威WELD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645号商标、第6924451号商标、第8194956号商标、第55762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WELDV”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WELDV”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锻或半锻钢、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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