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4135号“ST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502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