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87626号“爱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致 32587626

阅读:84992 2020-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致(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格罗堡蓝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87626号“爱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5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爱致(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格罗堡蓝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87626号“爱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5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的3504类似群服务“人事管理咨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4904号商标、第13946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9、167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504群组指定的服务项目,即“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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