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61949号“八大处整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大处整形 32761949

阅读:107859 2020-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市帝思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1949号“八大处整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4061号“八大处整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

  申请人:北京市帝思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1949号“八大处整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4061号“八大处整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股东之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来源于八大处整形医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0945、32542322号“八大处医疗美容Badachu Medical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引证商标一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法律上仍为完全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属不同民事主体所有,权利冲突仍然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紧身腹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八大处整形”与引证商标一“八大处整形”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2761949号“八大处整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大处整形 327619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18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