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98097号“爱瑜伽iyo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瑜伽iyoga及图 26498097

阅读:58551 2020-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班若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98097号“爱瑜伽i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1389288号“爱瑜伽园”商标、第26474106号“LOVE Y…

  申请人:班若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98097号“爱瑜伽i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1389288号“爱瑜伽园”商标、第26474106号“LOVE YOGA”商标、第19592388号“爱氏瑜伽”商标、第25434621号“爱瑜伽生活馆”商标、第25425706号“I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瑜伽”、对应的英文“iyoga”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6498097号“爱瑜伽iyo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瑜伽iyoga及图 264980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178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