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07190号“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 32707190

阅读:112635 2020-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7190号“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9558号“YOYO”商标…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7190号“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9558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78570号“生洋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83751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史沿革相关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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