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店巧迪孕婴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673号“优佳爱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7186号“优佳爱婴”商标、第1755664号“优佳YOUJIA及图”商标、第8925185号“优佳You Jia及图”商标、第16758832号“优 ”商标、第26926783号“优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含义、核心理念、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卫生纸、学校用品(文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卷笔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优佳爱婴”与引证商标一“优佳爱婴”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其显著部分“优佳”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中汉字及引证商标四“优佳”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