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26578号“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拍网A+ allauc.com 33426578

阅读:124769 2020-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拍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达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6578号“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606、16547772、1769105…

  申请人:全拍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达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6578号“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606、16547772、17691050号“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28812号“A+及图”商标,第10476822、19169979号“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中“A+”构成要素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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