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20507号“沐光时代BETTER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沐光时代BETTER LIFE 33820507

阅读:31454 2020-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0507号“沐光时代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0507号“沐光时代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0158号“betterliving”商标、第6993749号“步步高Better Life及图”商标、第8340408号“BetterLife”商标、第25557671号“The Better Life”商标、第33425419号“好生活俱乐部BETTER LIFE CLUB Better life Club及图”商标、第29715861号“BetterLife Grou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4、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前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撤销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案件我局已作出决定,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表演艺术家经纪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经纪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外文“BETTER LIFE”与引证商标一“better living”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三“BetterLife”、引证商标四中外文“Better Life”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案件尚无生效结论,但鉴于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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