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73032号“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花 35873032

阅读:69362 2020-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春市大富农种苗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032号“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3107类群组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753号“LOVE FLOWER及图”商标、第14089829号“爱花网ihua…

  申请人:长春市大富农种苗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032号“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3107类群组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753号“LOVE FLOWER及图”商标、第14089829号“爱花网ihua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3107群组的作物种子针对的群体基本是农业农村农民,一般不去关注英文表达的具体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107群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仅对申请商标在3107类群组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因此,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3107类群组上的“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未加工谷种”(以下称复审商品),我局驳回决定书中涉及其他商品的部分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5154号“BELOVE FLOWER”商标、第31811927号“爱花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未加工谷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花”与引证商标一外文“LOVE FLOWER”存在翻译关系,与引证商标二中汉字“爱花”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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