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特燃料电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889号“WATT Working All the Time SOLAR W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7530号“瓦特WA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信号灯,探烟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信号发射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37号“風牌WIND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