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兰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505号“兰伯瑞 L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753号“L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