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EE COUNTRY,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123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6496号“古道威 GODOVIC及图”商标、第5942986号图形商标、第21163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