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井冈山绿色家园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032号“JGS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333483号“图形”商标、第10754432号“图形”商标、第8496152号“荧泰光电”商标、第23890308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