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9077号“君乐宝乐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532号“君乐宝至臻”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注册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2日
申请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9077号“君乐宝乐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532号“君乐宝至臻”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注册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