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20063号“祖母手工烘焙坊 GRANDMOTHER'S HANDMADE BAKING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祖母手工烘焙坊 GRANDMOTHER'S HANDMADE BAKING HOUSE及图 33720063

阅读:56050 2020-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贝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0063号“祖母手工烘焙坊 GRANDMOTHER'S HANDMADE BAKIN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成都市贝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0063号“祖母手工烘焙坊 GRANDMOTHER'S HANDMADE BAKIN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8122号“阿婆仔冰GRANDM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12070号“祖母传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36617号“祖母厨房GRANDMA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8872号“祖母炖品zumudu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739337号“祖母礼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在本案审理期间,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引证商标四在宽展期内,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补充提交了其它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茶饮料、面粉、食用冰、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手工”具有“靠手的技能做出的工作”等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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