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89426号“让爱感动于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让爱感动于心 36989426

阅读:91816 2020-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426号“让爱感动于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属于任意性标志,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推广及使用,…

  申请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426号“让爱感动于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属于任意性标志,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推广及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相区分的显著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让爱感动于心”为普通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服装出租、婚姻介绍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具用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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