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7494号“康硒紫椹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硒紫椹皇 36207494

阅读:35051 2020-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桑芝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494号“康硒紫椹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本身就是以桑葚酒作为一种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公司,申请商标中的“椹”并不直接体现…

  申请人:江苏桑芝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494号“康硒紫椹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本身就是以桑葚酒作为一种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公司,申请商标中的“椹”并不直接体现原料产品桑葚的“葚”,并无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及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硒”字易被理解为微量元素硒,而“紫椹”指代紫色品种的桑树果实,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及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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