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31988号“路易斯睿 ROUIS 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路易斯睿 ROUIS RUI及图 35431988

阅读:51809 2020-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恒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1988号“路易斯睿 ROUIS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9002号“路易斯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3955号“路易斯林Lou…

  申请人:周恒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1988号“路易斯睿 ROUIS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9002号“路易斯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3955号“路易斯林Louis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0348号“卓諾迪 牛仔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2727号“HARRYSON DINA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60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路易斯睿 ”与引证商标一“路易斯帕”、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路易斯林”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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