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17796号“分秒必达 FENMIAOB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分秒必达 FENMIAOBIDA 36617796

阅读:73101 2020-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筑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7796号“分秒必达 FENMIAOB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请求…

  申请人:山东筑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7796号“分秒必达 FENMIAOB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分秒必达”、及对应的拼音“FENMIAOBIDA”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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