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28726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0家庭安全大脑 37128726

阅读:61237 2020-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726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360家庭安全大脑”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固定词汇,无固定含义,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对某种事物的固定表达,未直接…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726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360家庭安全大脑”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固定词汇,无固定含义,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对某种事物的固定表达,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75106号“360°”商标、第37075100号“360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5、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36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360家庭安全大脑”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128726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0家庭安全大脑 371287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0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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