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台市菇神食用真菌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5294号“寿乐南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02216号“益幸堂及图”商标,第25885540、15382397号“YAN TY TY及图”商标,第11685375号“绿手指及图”商标,第5728607号图形,第32434653号“YAN TY TY及图”商标所指事物相同,但在图形设计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使之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