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756号“人像超级夜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备显著特征并为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像超级夜景”使用在摄像机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