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17412号“JPMORGAN CO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PMORGAN COIN 36417412

阅读:43581 2020-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P摩根大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412号“JPMORGAN 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备良好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JPM”等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含有“…

  申请人:JP摩根大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412号“JPMORGAN 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备良好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JPM”等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含有“COIN”单词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注册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COIN”,可译为“硬币”,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417412号“JPMORGAN CO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PMORGAN COIN 364174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03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