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润(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飞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9548号“PURE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0886号商标、第16769330号商标、第16820117号商标、第34563780号商标、第1528064号商标、第19894577号商标、第19894454号商标、第341291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八处于被驳回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