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01098号“魔法师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法师计划 36001098

阅读:78118 2020-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廊坊赢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1098号“魔法师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0556号商标、第32160806号商标、第336558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

  申请人:廊坊赢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1098号“魔法师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0556号商标、第32160806号商标、第336558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001098号“魔法师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法师计划 360010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0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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