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669号“lotu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5034号“易初莲花 LOTUS SUPERCENTER及图”商标、第14795019号“蓮花”商标、第32556932号“碧莲盛 LOTUS及图”商标、第1105162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第6435331号“卜蜂莲花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五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五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人工授精用精液、牙填料商品上已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09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目前正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在抛光用纸、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9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纸手帕、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工授精用精液、牙填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otus”可译为“莲花”,其与引证商标二汉字“蓮花”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纸手帕、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09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目前正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在抛光用纸、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9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四、五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