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雨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3042号“三秒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6913号“三秒软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并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三秒”,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