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前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4011号“前冠QI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引证的23053028号图形商标、第16742278号“楚嫣及图”商标、第7506000号“格林盈璐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文字足以使之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