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永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8500号“旮旯小犟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5601号“旮旯GALAR及图”商标、第22004219号“旮旯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效果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正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流程,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读文字“旮旯”,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