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4492号“V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0445号“V及图”商标、第1103702号“[V]”商标、第25905873号“V”商标、国际注册第1208175号“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教育或文娱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部分均为“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