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志平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218087号“东成D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74093号、第19736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提交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40238号、第8275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均为相同的文字“东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的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