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3740号“CELLFOOD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资料及词典摘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ELLFOOD PLUS”构成,其中“CELLFOOD”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细胞食物”之意,“ PLUS”具有“加”等意,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复审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别服务来源的识别标识。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