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53017号“PROH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HEX及图 29053017

阅读:52275 2020-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何海山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53017号“PROH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324号“PRO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125号“PRO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何海山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53017号“PROH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324号“PRO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125号“PRO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97320号“PRO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053017号“PROH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HEX及图 290530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9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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