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36570号“保适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1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授权的方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枸杞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
2、一份销售合同;
3、送货单及收据;
4、产品实物照片;
5、商品分类表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珠海人人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草等商品上,201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2003年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潮阳市博益药业有限公司。2008年2月18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汕头市博益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覆盖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我局将根据本案证据进行审查。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销售合同、送货单及收据、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但申请人未能提交与销售合同相对应的发票证据,我局无法认定销售合同已被实际履行。其他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我局无法直接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